文章导读
“智囊团”系列№443 扫描二维码关注“笔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文名”公众号 2022年11月 目 录 一、党政 强政府督在工作的通知 6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自2016年起探索组织开展督查激励工作,持续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国办发(2021J49号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倾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对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将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对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成效显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地方,在运输机场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负责)
八、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
九、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地方外贸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外贸领域相关平台建设、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开展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商务部负责)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财政部负责)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
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十四、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五、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七、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负责)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优先推介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中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
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市(地、州、盟),在建设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二十二、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
(地、州、盟),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五、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负责)
二十六、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七、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二十八、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
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22年起,各有关部门千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停止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把条例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法制政府建设,纳入学法专题讲座、干部业务培训计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以身作则,加强条例解读和教育培训工作。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要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以多种方式组织原原本本学、逐条逐旬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内在要求和各项规定,增强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能力。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对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总结推广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发力。
要全面规范政府督查全闭环工作流程,推进依法开展政府督查、依法接受政府督查、依法监督政府督查形成常态。要对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认真梳
理与督查工作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及时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做法。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履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全面衔接落实政府督查内容,各级政府要有效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利器”作用,政府部门承担好本行业工作任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要准确把握督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政府督查,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督查的计划统筹、审核备案和过程监管,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和为基层减负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要优化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和”两个三分之二”的工作机制,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要坚持“督帮一体”,积极推行“督查发现问题”“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三个清单工作模式,帮助基层推动解决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要稳步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依托数字政府逐步推进线索网上收集、社情政情智能研判、行政效能网上评价。持续完善国务院大督查配套奖励措施,探索试行省级督查激励举措,提高政府督查工作实效。要探索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探索政府督查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实促发展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推动《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以下简称《条例》)在
我省落地见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性和实操性的督查指引。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人员组成督查队伍,并开展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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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智囊团”系列№443(39篇)2022年督查督办工作总结、督查总结、督查督办经验汇报素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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