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

2024-01-30 19:28:55 359

文章导读

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这在公文学界有不同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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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这在公文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要求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报送材料时要不要用“请”?苏写作者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客观认识请示标题中的“请”

 

 

一种观点认为,请示标题中,“请示”作为文种名称,本身已含有“请”“请求”“申请”之类的意思,不用“请”“请求”“申请”等请求类动词能使标题用语简洁,避免造成“一题双请”,否则,会显得拖沓、啰嗦。

 

另一种观点认为,请示标题中作为文种名称出现的“请示”,是名词非动词,其本身并不带动性。标题中主要动词必须直接体现发文机关动作、行为,否则就属于动词与人称不一致,并且容易引起误解。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关键在于概括应准确而不产生歧义、简要而不拖沓冗长。苏写作者认为,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应视其行文目的而定,该用则用,无需则不用。不要为了刻意避免“一题双请”,禁用“请”“请求”“申请”“恳请”“呈请”“报请”“提请”“邀请”等带“请”字的动词,反而改用“要求”“需要”“由…”等不恰当的词语。

 

 

二、以平行的眼光看待“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作为平行文的“商洽函”“请批函”,是发文机关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商洽工作、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商洽函”“请批函”行文语气比较平易、客气,多用商请的语气。试看:

 

例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科技部领导出席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动员大会的函》

 

例2.《上海市政府关于邀请出席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开幕等活动的函》

 

例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共建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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