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发展的调研与思考

2024-05-09 10:36:55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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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发展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的要求,彰显新形势下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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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发展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的要求,彰显新形势下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有益成果,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发展的重要程度。**市作为省会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提升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因此,需要正视并积极回应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并化解基层纠纷问题产生的风险和压力,加快推进**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枫桥经验”是上世纪60年代初所创造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入新时期,面对经济变革、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枫桥经验”的内涵不断丰富,逐步发展成社会治安综治模式的典范。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之后,高度重视“枫桥经验”的创新和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这一经验已然成为推进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四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矛盾不上交和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干部群众对产生的矛盾纠纷积极着手解决,从而将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体现了“枫桥经验”发动多方力量,共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属性。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内涵。运用多元方式化解纠纷产生于新时代基层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国家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切程度和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存在不足的大背景之中,具体是指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解纷方式,构建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层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做出了整体部署;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是新时期基层矛盾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推进开始了全新阶段。经过各地的探索和实践,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逐步体现出诉调对接的机制功效。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内在联系。“枫桥经验”紧跟基层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在数十年的经验积累中不断创新,在基层治理进程中加强了制度供给。同时,也为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通过整合化解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参与、相互强化、合作治理的解纷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纠纷化解体系。二者都根植于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当中,体现出在党的领导下,多方主体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的体制机制优势,也更能彰显人人参与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优越性。

二、健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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